旅游常识

高原团法律风险全攻略:旅行社从合规操作到纠纷化解的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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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高原团法律风险全攻略:旅行社从合规操作到纠纷化解的实务指引

导读:前几天本律师参加江泰在北京组织的文旅行业安全规范高峰论坛,其中涉及的死亡的事故中,有一半以上是因为自身疾病而最终导致的死亡,而高原地区所引发的突发疾病又占据大多数。

目前,正值暑期旅游旺季,高原旅游因独特的自然景观成为热门选择,但高原反应引发的游客伤亡事件频发(如黄龙景区、孟屯河等地的高反死亡案例),凸显了旅行社在组织、接待高原团时的法律风险。本文从《旅游法》《民法典》等法律框架出发,结合实务操作,系统梳理旅行社的法定职责、风险防范要点及纠纷应对策略,为高原团运营提供全流程法律指引。

01高原旅游的法律风险界定:从 "高反" 本质到责任边界

(一)高原反应的法律属性认知从医学角度,高原反应是人体进入海拔 2700 米以上地区后,因气压差、含氧量降低引发的系列生理反应,严重时可发展为高原脑水肿、肺水肿(属急性重症)。从法律视角,高原反应引发的损害属于 "旅游安全事故" 范畴,适用《旅游法》《民法典》中关于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的规定 —— 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对游客在高原环境中的人身安全负有法定保障责任,若因未履行义务导致损害,需承担侵权或违约责任。

(二)高原团的法律界定标准依据国际通行海拔划分标准,高海拔分为三类:普通高海拔,1500-3500 米,超高海拔,3500-5500 米,极高海拔,5500 米以上。根据旅游目的地的海拔,如属于高海拔地区,旅行社需履行高于普通旅游团的安全保障义务。典型如九寨沟(约 3000 米)、稻城亚丁(长线最高约 5000 米)、西藏多数景区,均属需特殊防控风险的范围。

02事前法律义务:从 "风险告知" 到 "合规防控"

(一)游客健康筛查的法定边界根据《旅游法》第 62 条,旅行社有权要求旅游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且对游客健康状况仅负形式审查义务(即审查游客填写的健康申报内容,无需专业医学鉴定)。但需明确以下法律要点:

呼吸功能不全、器质性心脏病、脑血管疾病、高血压病、慢性阻塞性肺病、间质性肺病、严重贫血、胃肠道疾病的患者,以及神经与精神性疾病、严重慢性疾病的患者,为高原反应的易感人群,不宜上高海拔地区。若在高原停留时间过长,也较其他人易患各种慢性高原病。同时由于机体要适应高原环境,肝、肺、心、肾等重要脏器的代偿活动增强,使这些脏器的负担加重。一旦这些脏器出现疾患,便会使病情进一步加重。高度近视者或病理性近视者,低氧可诱发视网膜脱离。感冒患者也不宜上高原,感冒可诱发高原肺水肿,建议休息一个月后再考虑进入高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糖尿病患者,高原空气含氧量降低会导致人体血黏度增高,出现血管堵塞的情况,也不宜上高原。

健康申报的证据固定:健康申报表需由游客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明确 "本人已知晓高原风险且健康状况符合要求",作为旅行社已履行询问义务的证据。

(二)风险告知的 "形式 + 实质" 双重合规《旅游法》第 80 条规定,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需以 "明示方式" 履行告知义务。针对高原团,最好能做到以下几点:

书面化告知:将高原反应症状(头晕、呼吸急促等)、预防措施(提前服用红景天、慢行不饮酒等)、紧急联系人等内容,单独制作《高原旅游风险告知书》,由游客签收(可作为庭审中已履行告知义务的核心证据)。

差异化告知:对全程在超高海拔(3500 米以上)且需住宿的线路(如稻城亚丁),需在告知书中特别标注 "每日停留海拔高度"" 住宿点医疗资源情况 ",避免因信息不全被认定为" 告知瑕疵 "。

(三)免责书与保险的风险分散作用《高原旅游免责书》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 506 条,免责书不能免除旅行社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害责任,但可证明其已履行风险提示义务。实务中需明确 "游客自愿参团且已知晓高反风险",避免使用 "概不负责" 等绝对化表述(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保险配置的强制性:建议购买包含 "高原反应导致身故 / 伤残"" 急性高原病医疗费用 "的专项意外险(保额不低于 30万元)。

03行程中安全保障:从 "硬件准备" 到 "人员资质"

(一)物质保障的标准《旅游法》第 79 条要求旅行社 "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针对高原团需做到:

每车配备氧气瓶、急救药箱,并由导游记录 "每日氧气瓶使用情况"(避免游客因缺氧延误救治时,旅行社无法证明已提供设备)。

住宿点优先选择海拔较低(如 3000 米以下)且附近有医院的区域,在行程单中注明 "距住宿点最近的医疗机构名称及车程",降低因医疗资源不足导致的损害扩大风险。

(二)导游资质与应急能力的要求带高原团的导游,最好具备高原带团经验 + 急救证书(如红十字会急救认证),避免因 "对高反症状判断失误"导致延误救治。旅行社需留存导游资质证明及培训记录(证明已尽到人员管理义务)。

对进入极高海拔(5500 米以上)的景点(如亚丁长线),需在游客进入前组织 "临时风险提示会",让游客签署《超高海拔区域自愿进入确认书》,注明 "本人已知晓该区域无医疗点且风险较高,自愿前往"。

04突发情况的法律应对:从 "应急处置" 到 "纠纷化解"

(一)高反发生后的 "及时救助" 义务根据《民法典》第 1165 条,旅行社对游客的安全负有 "合理注意义务",高反发生后需:

立即停止行程,协助吸氧并测量血氧(留存测量记录);

若症状加重(如出现剧烈头痛、咳粉红色泡沫样痰),立即联系当地 120 或景区救援(如黄龙景区救助队),并保存 "联系救援的通话记录"" 送医路程时间证明 ",避免因" 未及时送医 " 被认定为过错。

(二)死亡事件的证据固定与责任厘清尸检的必要性:若游客因高反死亡,需书面(微信或短信也可)告知家属 "尸检是明确死因的法定途径",并留存家属 "同意 / 不同意尸检" 的书面回复(避免后续家属以 "死因不明" 主张旅行社全责)。

费用垫付的法律边界:法律未规定旅行社需垫付医疗费、火化费,但实务中若旅行社存在操作违规(如未配备氧气瓶),建议先行垫付部分费用(保留垫付凭证),避免因 "态度消极" 激化矛盾;若操作合规,可引导家属通过保险理赔或诉讼解决。

(三)纠纷解决的 "证据为王" 原则发生诉讼时,旅行社需提交以下证据:

游客签署的健康申报表、风险告知书(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

氧气瓶提供记录、导游急救培训证书(证明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高反发生后的送医记录、与家属沟通记录(证明已尽到救助义务)。

结语

高原团的法律风险防控,核心在于 "全程留痕 + 义务闭环"—— 从收客时的健康筛查,到行程中的设备配备,再到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每一步均需符合《旅游法》《民法典》的要求。唯有将法律义务转化为具体操作流程,才能在保障游客安全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旅行社的法律风险。

原创:曲长帅  来源:旅游独角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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