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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学典型案例 || (六)家长在研学活动中因上车摔倒致死,责任如何分担?
近年来,研学旅游/旅行在国内发展如火如荼,但研学旅游/旅行在操作中涉及多个主体、多个法律关系,且每个主体与法律关系之间又存在法定及约定义务需要厘清。因此,实务中研学旅游频发意外事故及纠纷。
针对以上问题,旅游独角兽根据自身承办的类似司法案件并结合人民法院最新审判观点和判例,特联合四川旅游协会研学分会安全指导中心精选了十个具有代表性的研学典型案例,为大家操作研学团时产生的各种事故及争议提供解决思路和路径。
01案例简介
某某园与某某旅行社签订《国内“一日游”合同》,组织学生及家长赴周口市某某园旅游,租用某运输公司车辆承运。在2023年5月13日,臧某玲在通许县朱砂服务区上车过程中从车辆后门台阶跌落,因颅脑外伤死亡。
02法院判决
(2024)豫0783民初2796号一审判决(撤销部分):仅判决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37.5万元,其余被告不承担责任。
(2024)豫07民终2255号二审改判:
责任划分为某乙公司、某丁公司(运输公司)---因未安排安全员、未提示上下车风险,承担30%责任(33.4万元)。
某某旅行社:因未组织游客上下车、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30%责任(33.4万元)。
臧某玲:作为成年人未注意安全,自担40%责任。
赔偿金额:总损失111.33万元,由保险公司赔付33.4万元,旅行社赔付33.4万元,剩余44.53万元由臧某玲自行承担。
03法理分析
第一,基于安全保障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823 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此次案件中,旅行社未组织游客上下车,使得游客在上下车这一关键环节缺乏必要的引导与秩序维护;运输公司未提示风险,未履行告知乘客潜在危险的义务,二者的行为均应视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需对臧某玲的伤亡承担相应责任。 基于过错推定与举证责任。
第二,基于过错推定与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法律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若行为人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需承担相应责任。在本案中,法院认定旅行社和运输公司未履行提示义务,而这两家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已尽到提示责任,属于举证不能。根据过错推定原则,责任推定成立,二者需为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这一原则的适用,有效减轻了受害方的举证负担,更有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第三,责任竞合与保险赔付。运输公司为其运营车辆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原本期望通过保险来分散自身可能面临的风险。然而,在此次事故中,虽然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付责任,但仅按运输公司实际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赔付。这是因为责任竞合时,保险赔付需以被保险人实际应承担的责任为基础。这种赔付方式既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也遵循了法律对责任划分的规定,避免了保险公司不合理的超额赔付,同时也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自担风险原则。自担风险原则是指受害人在明知某些行为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然自愿实施该行为,当风险发生造成损害时,受害人需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臧某玲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上下车过程中,应当对周围环境及自身行为可能存在的风险具有一定认知。但其未谨慎注意台阶风险,最终导致意外发生。基于此,法院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体现了自担风险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也提醒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应时刻保持谨慎,对自身安全负责。
04行业警示
首先,需强化安全措施。旅行社应配备导游或安全员,明确组织游客上下车流程,完善安全提示(如车辆台阶标识)。
其次,应明确合同责任。旅游合同需细化安全保障条款,避免模糊表述;承运合同应明确车辆设施标准及安全义务。接着,应做好第三方合作风险管控。旅行社应对承运方资质及车辆安全严格审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责任分担。
最后,需健全保险覆盖与合规制度。确保承运人责任险条款与法律要求一致,避免因条款歧义导致赔付争议。
来源:旅游独角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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