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竭诚为您提供以下服务:陕西省内旅游、国内旅游以及国际接待旅游产品;定制红色旅游、研学旅游;乡村振兴农业考察旅游、企事业单位团建游;提供自助旅游、团队旅游线路策划设定;提供酒店预订、旅游包车、导游委派等;代定机票、火车票、大巴、轮船等各种交通票务;承办各种会议、展览、专业团体考察、学术交流、商务活动等。我们将随时欢迎您的光临指导。
◎研学典型案例 || (七)列车延迟导致部分学生未按时参加研学活动,旅行社是否应担责?
近年来,研学旅游/旅行在国内发展如火如荼,但研学旅游/旅行在操作中涉及多个主体、多个法律关系,且每个主体与法律关系之间又存在法定及约定义务需要厘清。因此,实务中研学旅游频发意外事故及纠纷。
针对以上问题,旅游独角兽根据自身承办的类似司法案件并结合人民法院最新审判观点和判例,特联合四川旅游协会研学分会安全指导中心精选了十个具有代表性的研学典型案例,为大家操作研学团时产生的各种事故及争议提供解决思路和路径。
01案例简介
2019年4月23日,原告略阳县天津高级中学与被告西安中国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分公司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
2019年6月3日,原告给被告去函:“研学旅游”活动,因故不能按时进行,具体时间待原告及县教育体育局与被告重新磋商确定。
2019年6月17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校方因故将6月5日将活动推迟,现定于7月12日至7月15日任何一日出发(以铁路局调令为准)。
《补充协议》签订后,因旅游目的地江西发生水灾,双方协商又将活动推迟,并约定于2019年10月27日至29日任何一日出发(以铁路局调令为准)。双方负责人在《补充协议》右上角写明了该内容并签字确认。双方负责人签字后,被告方张岩在询问了其相关上级领导后添加备注“出发时间以铁路调令为准”。
后因专列不能在10月27日至29日到达,再次定于2019年11月12日出发2019年11月18日返回略阳,但恰逢2020年度2019年11月15日—21日招生,因时间冲突,有249名学生未能参加。
02法院判决
(2022)陕0702民初1037号判决:被告承担1/3,原告及其主管部门承担2/3。本次研学旅游活动是根据教育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旅游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11个部门发文精神进行的。组织好活动、防止损失发生是各部门的职责所系,因原、被告及相关方协调不力造成涉案249名无辜学生经济损失,原、被告及相关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3法理分析
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属于合同一方主体,合同对被告具有直接约束力,应履行合同相应义务。原、被告在协商确定于2019年10月27日至29日任何一日出发(以铁路局调令为准),双方负责人在原《补充协议》右上角写明了该内容并签字确认即形成新的合同关系,该协议所约定的“27日至29日任何一日出发”,其时间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没有在这个时间段与铁路部门协调好,导致时间推延249名学生因无法避免的报考事实与此后的活动时间冲突不能参加,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合同内容应基于双方合意进行修改或增加,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添加或修改合同条款的行为,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免责或变更责任的依据。双方负责人签字后,被告方张岩在询问了其相关上级领导后添加备注“出发时间以铁路调令为准”,但该“添加的备注”不是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仅仅是被告单方的意思表示,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被告的免责理由不能成立。
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的“27日至29日任何一日出发”对原、被告双方具有约束力,“出发时间以铁路调令为准”非双方意思表示,铁路专列未按时到达非免责事由,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04行业警示
重视合同变更的规范性:当出现需要变更合同的情况时,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新的约定应当经过双方充分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由双方签字确认,确保变更内容成为新的合同组成部分。
提升风险应对能力: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化、交通延误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客户需求变更等内部因素。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和应对机制,提前制定多种应急预案。
来源:旅游独角兽
◎研学典型案例 || (八)学生未带护照导致无法参加出境研学活动,旅行社是否担责?
近年来,研学旅游/旅行在国内发展如火如荼,但研学旅游/旅行在操作中涉及多个主体、多个法律关系,且每个主体与法律关系之间又存在法定及约定义务需要厘清。因此,实务中研学旅游频发意外事故及纠纷。
针对以上问题,旅游独角兽根据自身承办的类似司法案件并结合人民法院最新审判观点和判例,特联合四川旅游协会研学分会安全指导中心精选了十个具有代表性的研学典型案例,为大家操作研学团时产生的各种事故及争议提供解决思路和路径。
01案例简介
2025年1月6日,原告刘某、被告某某公司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原告为周某报名参加团号名称SAT-20250118-FD-Y、线路名称为“某某学校赴福冈友好交流”旅行项目,合同总价款16,500元。
2024年12月27日原告将合同总价款支付完毕。后因出发当日,周某未携带护照原件,导致未能出境成行。
02法院判决
(2025)沪0106民初7822号判决:被告某某公司退还原告刘某旅游费5,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旅游费用16,500元和往返机场费用100元,无法律依据,法院未支持。被告自愿补偿原告5,000元,法院准许。
03法理分析
在出境旅行的法律关系中,旅行社与游客之间存在着基于旅游服务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对于涉及游客出行的重要事项,包括出境旅行携带护照,负有合理的提醒和说明义务。合理提醒和说明义务要求旅行社以清晰、明确、及时的方式,向游客告知携带护照的必要性、重要性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和出行风险,且提醒说明的方式应当符合行业惯例和一般理性人的认知标准,例如通过书面合同条款明确约定、行前说明会口头告知、微信群发消息等多种方式进行全方位提醒。
护照作为公民出入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身份的重要法定文件,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地位和实际作用。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国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人们对探索世界、增长见识的需求日益强烈,出境留学(含研学)、旅游等活动逐渐成为大众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出境人数持续增长,仅 2023 年出境人次就达到数千万之多。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出境旅行携带护照原件已成为每一位计划出国人员应当且必须具备的基本认知。无论是参加海外学术交流、文化体验,还是观光游览,缺少护照,公民将无法通过各国海关的身份核验,进而无法实现出境旅行的目的,甚至可能面临滞留边境、被遣返等严重后果。
在本案中,原告之子因未携带护照原件导致未能顺利出境研学,这一结果的产生需要从双方责任角度进行深入分析。从旅行社方面来看,若其已通过相关人员和老师在微信群中发布了清晰、明确的提示信息,详细说明了携带护照原件的要求和重要性,那么就应当认定旅行社尽到了合理的提醒和说明义务。这种通过现代化通信工具进行提醒的方式,在当前旅游行业中已较为普遍且有效,符合一般旅游活动的行前通知惯例。而作为原告之子的法定代理人,不仅肩负着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在出境旅行这一特定场景下,还应当履行谨慎的注意义务。其既未在出行前仔细阅读微信群中的提示信息,也未在出发前仔细检查其子随身携带的物品和证件是否齐全,存在明显的疏忽和过失。在旅行社已充分履行自身义务的情况下,将未能出行的责任归咎于旅行社未尽到提醒义务,显然与事实不符,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次事件中,法定代理人自身的疏忽才是导致损失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相应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04行业警示
旅行社要细化合同告知义务,在出境旅游合同中,需以显著方式列明证件准备要求、未携带证件的后果及风险提示。可通过加粗字体、单独条款或附件等形式,强化游客对核心义务的认知,避免因告知模糊引发纠纷。同时建立系统化的行前提醒机制,除微信群提示外,可采用电话确认、短信通知、纸质文件签收等多渠道方式,确保游客清晰知晓证件准备、集合时间等关键信息,并留存相关通知记录作为证据。
来源:旅游独角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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